十四、复议决定
根据《
行政复议条例》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决定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复议决定;
(六)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复议决定应抄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
十五、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为了适应
《审计法》关于审计程序中有关时限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的要求,设定了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该文书主要适用于审计机关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复议决定等审计文书时使用。
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应写明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发送单位、事由和文书名称。受送达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地点是指接受审计文书的地点;发送单位是指审计机关;事由是指发送文书的原因。
附:审计文书格式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通知书
审通*[****]*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对******进行审计的通知
__________:
根据**********,决定派出审计组,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请予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长:______________
审计组员:______________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抄送:******
******(审计机关全称)
授权审计通知书
审授*[****]*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对******授权审计的通知
__________: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兹授权你厅(局)对******进行审计,并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终结后,将审计结果报送我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