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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一)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中国边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
  婚姻状况证明应注明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持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双方亲自到边境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办法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双方或一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办法的,不予登记。
  第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九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非法入境的;
  (二)持无效、伪造的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
  (三)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已有配偶的;
  (五)违背本人意愿的;
  (六)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七)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八)非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第十条 下列中国边民不得同外国边民结婚:
  (一)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和财产、债务处理等达成协议的,须亲自到边境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应持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书。(中国边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书。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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