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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市以上各级工会要按本《办法》逐步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检查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

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掌握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素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职权。
  第九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注重调查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分析所分工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调查重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按照领导的指派,认真参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计划和措施的制定工作,不断提高民主参与和指导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依法独立负责地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了解所分工地区、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计划,适时地参加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审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法规和标准提出可行性改进建议,遗留问题应跟踪督促其整改。重大专业技术问题,应事先向有关方面咨询。参加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整理专项材料归档,并对项目审查验收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定期了解和掌握所分地区的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提取、使用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定实施情况。掌握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的职业危害,实行建档跟踪监督检查。运用《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等有效方法,督促其尽快改进。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共同督促解决。
  第十二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执行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规及企业升级、评出安全考评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性质、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意见。监督其严肃处理,整理事故调查材料归档,并对事故调查负责。监督检查中与有关单位有重大意见分岐时,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经常或定期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为基层、为职工服务。指导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活跃企业的劳动保护民主参与、群众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和预防事故与职业危害的各种群众活动,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作用。要逐步在企业实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检查表,建立联系重点企业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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