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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工作。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注重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交流和使用,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检查处理有关专业问题时,要坚持以法规、标准为准则,以科学资料为依据,并尽可能使用有关法定部门的监测资料和数据。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配备部分适用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和工具。

培训教育

  第十六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岗位培训按全总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制定、经全总批准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班教学计划(试行)及课程教学大纲(试行)执行。对不具备大学学历的现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经过有计划的培训取得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岗位培训由全总经济工作部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组织。受训人员经考试合格,由全总组织部和经济工作部颁发全总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专业证书培训由任免机关委托有关院校承办。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每年要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条件由全国总工会主管劳动保护的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由同级工会劳动保护负责,考核结果报任免机关记入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对于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经推荐、评审后,由任免机关授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称号。对于贡献突出,符合“五一”奖章和劳动模范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推荐为“五一”奖章获得者、省(部)级或全国劳动模范。
  第二十条 对于长期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不称职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免机关应予以免职并收回证件。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免机关应撤销其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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