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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规范流程,提高效率。依托“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处理系统”、“农业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系统”以及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开的“农业部行政许可监督电话”,实现对行政许可的全程跟踪、督查督办,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的,由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责成相关司局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培训和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工作人员选派标准

  实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我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的重要举措。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其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态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部的对外形象。

  一、选派要求

  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部常务会议提出的“综合素质高,办事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标准,选派好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选派人员应是本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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