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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326号 1994年12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做好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工作,现将《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操作办法

  一、为做好剩余留成外汇额度(包括地方外汇和调剂外汇,以下同)收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原则

  (一)收购范围仅限于1994年12月31日之前未用完的剩余留成外汇额度。

  (二)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收购价格为1993年12月31日和1994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差价(具体收购价格另行通知)。

  (三)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资金,由人民银行会计司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收购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将人民币补偿资金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各分局上报的应收购留成外汇额度余额表(包括中央承包单位的明细表,见附一)进行核对后送人民银行会计司。

  (五)所有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及兑现工作,须在1995年3月31日之前办理完毕。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指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同)负责办理剩余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兑现。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此项业务手续时,务必与收回持有剩余外汇额度的企业、单位的人民币或外汇贷款挂钩,有人民币贷款的企业、单位必须首先还贷;有外汇贷款的,须用兑付所得人民币购买外汇归还贷款。各外汇指定银行将全行系统挂钩收贷情况于1995年4月20日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七)凡未自行解决透支外汇额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不收购其全地区的剩余外汇额度。

  三、办理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和兑现人民币补偿资金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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