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各分局在收到外汇指定银行返回的第三联后,与第二联核实无误后,注销相应的额度。
(二)中央各承包单位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收购和兑现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月10日前将拥有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企业、单位及其剩余量列出清单,传发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外汇指定银行于1月31日之前,将既拥有剩余留成外汇额度,又有未还人民币或外汇贷款的企业、单位及其应还贷款列出清单,送交国家外汇管理局。
2、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开出兑现人民币通知单之前,须将“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兑现人民币清单”(应列明出售额度单位名称、额度数、人民币数、兑现银行名称并加盖外汇管理局印章)和预留印鉴及有权签字人的签字交人民银行会计司和外汇指定银行。
3、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出兑现人民币通知单的具体手续和注销额度的程序与地方相同。
四、收购的剩余留成外汇额度及中国银行“921”现汇户的处理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一律不准以1993年12月31日的汇率配汇、支付,中国银行从即日起关闭“921”现汇户,该户只能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对原有外汇额度的配汇。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已收购的外汇额度按1993年12月31日的汇率配成现汇,转入指定的国家外汇储备账户。
(三)为不减少中国银行的外汇资产规模,配现后外汇划转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银行的外汇储备账户,并作为委托外汇资金,在签定合同后,由中国银行经营。
五、报表与统计
(一)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于1995年4月10日前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及其总行报送“××××银行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及人民币资金情况表”(见附三)。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于1995年4月2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系统“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及人民币资金情况表”(见附四)。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于1995年4月20日之前向总局报送当地所有兑现银行“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及人民币补偿资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五),并附当地各兑现银行报送的该情况表。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5年5月31日之间,将各地方和中央各承包单位的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收购和兑现情况,报送人民银行会计司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