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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各分局现行的《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收、支、余月报表》和《中央和国拨专项外汇额度收、支、余月报表》(即汇管统三、统四表),在外汇额度收购结束前,应继续按原规定时间上报,不得延误。

  (六)中国银行“921”现汇户余额变动情况仍按原要求按旬、月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通知辖内各级分支行,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通知下属所有分支行。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局及各外汇指定银行务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认真做好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收购工作。

  八、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留成外汇额度余额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美元

项目

地(市)

1993年底留成

外汇额度余额

1994年底留成

外汇额度余额

           

累 计

     

  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公章:
  第一联:人民银行会计司

  第二联: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三联:当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

  第四联:当地分局

  填制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填报。

  2、第一、二联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经核对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第一联上加盖公章后送人民银行会计司。

  3、本表必须加盖分局的公章,负责人一栏应由主管局长签字。

  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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