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分局现行的《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收、支、余月报表》和《中央和国拨专项外汇额度收、支、余月报表》(即汇管统三、统四表),在外汇额度收购结束前,应继续按原规定时间上报,不得延误。
(六)中国银行“921”现汇户余额变动情况仍按原要求按旬、月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通知辖内各级分支行,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通知下属所有分支行。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局及各外汇指定银行务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认真做好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收购工作。
八、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留成外汇额度余额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美元
项目
地(市)
| 1993年底留成
外汇额度余额
| 1994年底留成
外汇额度余额
|
| | |
累 计
| | |
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公章:
第一联:人民银行会计司
第二联: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三联:当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
第四联:当地分局
填制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填报。
2、第一、二联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经核对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第一联上加盖公章后送人民银行会计司。
3、本表必须加盖分局的公章,负责人一栏应由主管局长签字。
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