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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关于一类旅行社开立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关于一类旅行社开立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94]汇管函字第219号 1994年7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传[94]40号“关于《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一类旅行社开立暂收待付退汇款账户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一类旅行社可以开立暂收待付退汇款账户(以下简称“退款账户”)。

  二、该退款账户的收入只能是境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支出限于境外旅游团(者)因故不能来华旅游或改变旅游路线等结算后应退还的外汇款项。

  三、该退款账户年度累计存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旅行社上年实际收汇总额的3%(其余97%的外汇收入全部结汇)。

  1.各中央和地方一类旅行社须在每年2月15日之前将一年度外汇收入报表分别报送国家旅游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以下简称主管旅游局),由主管旅游局核定所辖一类旅行社当年退款账户的累计存款总额,经同级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开户、入账手续。

  2.新成立的一类旅行社正式营业后先不开立退款账户,自第二年度开始核定退款账户累计存款总额。具体核定办法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一年度经营中需要退汇时,向外汇管理局申领“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3.如果一类旅行社当年退汇金额超过退款账户累计存款总额时,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凭“售汇通知单”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遇到特殊情况(不可抵抗因素)需大量退汇时,经主管旅游局核实、同级外汇管理局批准,根据离年终的时间和相应的金额可适当追加当年累计存款总额。

  4.一类旅行社当年累计存款未使用部分,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计入下年度累计存款总额的3%限额内;超出部分办理结汇。

  四、一类旅行社退汇款以外用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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