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
(银发[1994]101号 1994年4月16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快速反映外汇收支动态,根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从1994年4月起对现行的国家现汇外汇收支统计旬、月报(即汇综计统1表、统2表)的报送时间、报送渠道和报表项目加以修改。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填报要求
(一)“国家现汇外汇收支统计旬报”改为“银行结汇售汇统计快报”(表号为“汇综计统1表”,表式见附件一),每旬(10日)一报。上、中旬报送当旬发生数,下旬发生数与月报一并上报。
(二)“国家现汇外汇收支统计月报”改为“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报”(表号为“汇综计统2表”,表式见附件二、指标说明见附件三),每月报一期。
(三)上述两表的填报单位为:中国银行总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汇总全辖分支行的数字),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其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行,交通银行及其分行,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分行,中国投资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及所有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四)报送渠道: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所在地的各外汇指定银行,负责汇总本行及辖内有关分支行的统计数据,报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在京的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直接将其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的统计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京外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报当地分局。原接受移存外汇的分局,如继续有售汇业务发生则按新的报表要求一并上报。
(五)修改后报表的报送,“月报”从1994年4月份开始报送,“快报”从1994年5月上旬开始报送。原表式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