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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失效]


  (六)报送时间:各地外汇管理局汇总辖内数据后,“快报”于旬后5日内、“月报”于月后8日内,先以传真(只传项目代号及发生数)后以书面方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计划司。传真电话:(01)4910063;联系电话:4910065、4910061。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计划司,邮编:100101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此文后,即布置并转发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及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省以下外汇指定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向其上级行报送该表的同时抄同级外汇管理局。为了便于统计部门及时掌握折算率变动情况,若遇折算率调整,请各分局及时转告各金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分局报送的报表数据内含辖内计划单列市数字。

  附件一: 银行结汇售汇统计快报

填报单位:

 

表号:汇综计统1号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年  月  旬

文号:

填报日期:

金额单位:万美元


代号

项目

本旬发生数

代号

项目

本旬发生数

100

结汇收入合计

 

200

售汇支出合计

 

101

贸易出口收入

 

202

贸易进口支出

 

102

非贸易收入

 

202

非贸易支出

 

103

资本收入

 

203

资本支出

 

104

其他收入

 

204

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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