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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制度的通知[失效]


  6.负责在本单位出口报关、结汇、核销等方面与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工作联系,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反映出口收汇中的新情况及新问题,提出建议并推荐本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经验。

  四、当地外汇管理局须对核销员初审后的单证逐笔复审并办理核销手续。

  五、核销员原则上须为固定人员。如出口单位更换本单位核销员,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发放“核销员证”的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对新的核销员重新考核后发给新的“核销员证”,并收回原“核销员证”。

  六、当地外汇管理局对核销员实行年审制度。对优秀的核销员根据本地区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并将其作为评选优秀核销单位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不合格的核销员,外汇管理局可随时向其所在单位提请更换。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文件后,及时安排本分局及所属分(支)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制度的有关工作。核销员培训教材暂由各分局自行编写,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程序等,可参考我局编写的《出口收汇核销指南》一书。

  出口收汇核销员证请参照“附件1格式”由各分局自行印制,二级分(支)局使用其管辖分局统一印制的“核销员证”。

  请各分局将出口收汇核销员制度的实行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附件:

  1.“出口收汇核销员证”样本

  2.逾期未收汇情况表

  附件1:
  “出口收汇核销员证”格式

  宽=18cm

 

经单位推荐,我局培训考试

合格,同意     同志

     (单位)出口收

汇核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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