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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一九九 年 月 日填发
  


  高=10cm
  


  附件2:
  逾期未收汇情况表

出口单位名称:

金额单位:



核销单号  

  报关日期  

  出口商

品名称  

  出口

国别  

  出口

金额  

  收汇

方式  

  逾期末

收汇金额  

  逾期时间  

  一个月  

  三个月  

  半年 

  九个月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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