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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开户银行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办理现汇账户开立等具体手续,并在外汇管理机关授权范围内对现汇账户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对公单位可根据其业务情况申请开立下列现汇账户:

  (一)往来账户

  往来账户系指指批准经营代理进口、对外承包工程、国际旅游等涉外业务的单位,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需以外汇资金营运周转而开立的账户。

  (二)专项账户

  专项账户系指经批准的单位因故需保留现汇用于特定用途而开立的账户。

  (三)现汇留成账户

  现汇留成账户系指经批准实行现汇留成的单位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 凡需设立上述现汇账户的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开立账户:

  (一)申请开立现汇账户的报告。

  (二)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其它单位须提供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三)外汇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凡需在单位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境内其它地区开立现汇账户的单位,应持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同意异地开立账户的批件及有关材料到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凡属应结汇上缴国家的外汇收入不得开立现汇账户存储。

  第九条 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

  (一)经批准开户的单位凭外汇管理机关发给的“现汇账户批准书”和“现汇账户使用证”到指定的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外汇管理机关在审批开立现汇账户时,应规定账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结汇方式并在“现汇账使用证”中注明。

  (三)如需变更“现汇账户使用证”的内容,开户单位须持“现汇账户使用证”、“现汇账户批准书”及有关的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在外汇管理机关核准的收支范围内,开户银行凭“现汇账户使用证”,对照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它材料办理收付;如超出收支范围的支付,须逐笔报外汇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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