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85]银发字第95号 1985年3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各分局:
国务院国发[1985]38号文关于
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是当前加强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现将该文件随文转发,望你们立即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把贯彻执行该文件作为一九八五外汇管理的中心工作来抓。经与中国银行研究,现提出在贯彻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即将对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留成外汇的用汇控制指标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务必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这个留成外汇用汇指标包括去年开证今年用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用汇、非贸易留成用汇、国内“以出顶进”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另付额度的用汇、以及留成外汇用于调剂、借贷、投资、预付等一切用汇。为控制好这个指标,要和中国银行要密切配合,切实把住开证、用汇关。一切留成外汇的使用,都要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批,中国银行凭以办理。
二、各单位的各种外汇额度,除交付进口保证金外,未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不得调拨或买成现汇存入银行或汇出境外。对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将外汇额度买成现汇,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应逐笔审查,如确属需要,用途正当的,应纳入今年用汇计划,凡不符合外汇管理决定,无实际用途的,都应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在三月底前按原汇价办理结汇,恢复外汇额度。
三、贸易外汇的管理。当前,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会同当地中国银行着重清查一九八四年及以前的无证项下逾期未收回的出口外汇。如发现有应当调回而存在境外的外汇,应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处理。对进口商品的外汇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不论是广东、福建,还是经济特区和海南,进口国家控制的商品(汽车、电子计算器、摩托车、彩电、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录相机、照相机等),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和中国银行一律要凭国务院主管部门发给的许可证,才能允许用汇和办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