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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


  14.关于中国银联“要会同成员机构尽快制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现行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跨行支付服务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未经商业银行同意,不得自行开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业务的跨行交易”。

  中国银联要加强对分公司开展创新支付业务的统一管理和规范,分公司开展创新支付业务应经过总公司批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总公司应将各分公司的创新支付业务统一向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银联要配合人民银行加强对市场上各类创新业务的规范,及时将现行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跨行支付服务发展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并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会同成员机构尽快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未获得商业银行明确的书面同意,中国银联不得自行开通现行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跨行支付服务。当前,要会同成员机构尽快制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业务的跨行支付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项。

  1.为持卡人提供多种信用卡消费交易确认方式。发卡机构在发行信用卡时,必须为持卡人提供密码消费交易模式,供持卡人选择,不得仅设置签名交易模式。

  2.严格收单结算账户管理,禁止将特约商户(含固定电话支付业务的特约商户)的个人结算账户设置为信用卡收单账户。现有已使用特约商户的个人结算账户开展信用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要立即关闭信用卡受理功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做好敦促收单机构按照该政策进行整改的工作。

  3.严格银行卡受理终端对外开放。收单机构不得允许在银行卡受理终端机具上受理社会企业发行的非银联及PBOC2.0标准的预付卡。

  4.加大防范信用卡套现的力度。中国银联应积极联合各成员机构,加大对信用卡套现商户的交易排查、协查处理、技术侦测和不良信息共享等工作力度,并不断完善有关预防和处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行业规则,敦促各收单机构共同遵守。有关套现商户和其收单机构信息及对收单机构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三、严格执行142号文和本意见的各项管理规定,确保银行卡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领导,履行好银行卡安全支付管理职责。

  1.做好银行卡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联合防控机制。会同当地银监机构、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尽快转发142号文,并牵头建立与公安机关在打击银行卡犯罪、与工商部门在规范信用卡广告市场和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的协调工作机制,其中与公安机关的工作机制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的通知》(银办发[2009]123号)要求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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