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认真分析、科学判断本地区银行卡风险形势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对142号文和本意见的实施方案。从发卡、交易、使用和受理等各个环节入手,系统而有序地解决银行卡安全问题,切实把人民银行所肩负的维护银行卡支付安全、高效运行的职责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工作部署和措施安排。有关实施方案要于9月1日前报人民银行总行。
3.狠抓落实,明确责任,主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建立以检查促整改、堵漏洞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重点明确、措施得当的银行卡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并进行部署,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银联分公司认真落实。有关银行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于2009年11月15日前结束,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要于2009年12月15日前书面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4.努力提高银行卡安全管理能力。及时总结银行卡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注意把实践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制度化,不断增强管理效率。
(二)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逐条落实142号文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安全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工作。
1.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要深刻反思长期以来一些银行过度注重规模扩张,忽视风险管理所导致的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和行业不自律等问题,高度重视银行卡风险管理工作,加大风险管理人力、物力投入,完善风险管理政策,提高执行力,从根本上防范银行卡案件的发生。
2.抓紧提出落实措施方案。要针对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利用ATM盗取客户资金和短信诈骗等高发案件,结合142号文和本意见提出的落实账户实名制、降低信用卡发卡风险、保障银行卡信息安全、加强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严格受理市场风险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加强宣传等重点工作,抓紧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于2009年9月1日前报人民银行。
3.尽快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本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和实际做法与142号文和本意见精神一致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强化;不一致的,要尽快修改、调整,严格进度要求,确保实效。2009年12月15日前,要将有关自查自改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情况书面向人民银行报告。
(三)加强检查监督,排查银行卡市场存在的漏洞和不规范行为。
人民银行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等法律规章,结合142号文和本意见有关要求,对银行卡经营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账户实名制和支付清算规则等方面的情况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