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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以上职务结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具体审定,逐步到位。
  二、任职条件中的业绩系指担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球类项目),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确定集体项目教练员业绩时,凡所培训的运动员输送两年后取得成绩的,应适当降低其名次。
  确定女子足球、女子举重等新开展项目教练员国家级教练职务时,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作出认定。
  三、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非主管教练员的职务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员原则上应适当降低职务的等级。
  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可按照本《规定》确定教练员职务,对其业绩要求,参照对非主管教练的原则审定。
  四、事业单位主管训练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员职务。但长期担任教练员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级职务的,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聘任相应的教练员职务,兼职人员须具备:
  (一)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
  (二)现仍直接从事训练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
  兼职人员占用本单位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或职务限额。
  五、曾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因工作需要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符合国家级教练条件者,由国家体委特批为国家级名誉教练。
  六、《标准》中对教练员文化程度、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的要求,是从教练员队伍建设长远考虑所必须坚持的条件,各地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一)文化程度:
  1.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练员,应通过成人教育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对一九六六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区(市)、县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具备拟确定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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