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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老龄事业机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老龄事业机构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5〕9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老龄事业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更名为中国老龄协会(对外可保留原英文名称不变),为国务院副部级事业单位,由民政部代管。 
  二、中国老龄协会的职责任务是:对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等重大问题和老龄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与老龄问题有关的社会活动,参与有关国际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中国老龄协会为全额拨款单位,其预算经费由财政部根据单位性质予以核定并单独划拨。
  四、中国老龄协会的干部管理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会长由国务院管理,副会长由民政部管理,均由在职工作人员专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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