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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国内联营、股份经营等项目的各出资方应分别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立项、评估各自出资的资产。也可由各出资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该项目的评估立项。
  已开办的联营企业按其主体单位(或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企业集团按其核心企业的归属关系、国有股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按持股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中方总出资占控股位的中外合资企业按中方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向相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也可向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项目的评估立项。
  五、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和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待转让国有股的最大持股者、或待转让国有产权的最大持有者向相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1)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2)境外发行股票、境外上市交易;
  (3)非上市股份公司将全部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或给本企业外的非国有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给外方或非国有单位;
  (4)非上市股份公司将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的外方或其它非国有单位;
  (5)非上市股份公司单独将部分国有股权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本企业外的非国有单位,而其它非国有股权或产权并不同时转让;
  (6)非上市股份公司将部分国有股权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部分产权随同非国有股权或产权一起转让给非国有股权或产权持有者的关联单位;
  (7)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立项、确认的情形。
  除前述情形之外,应由董事会批准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六、资产评估立项工作步骤为: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和附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 
意见,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按本文第二条规定,有的还需转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2)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主管部门审查立项申请,下达准予立项通知书或不予立项通知。按本文第二条规定,有的还需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在国家和地方单列的单位以及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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