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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的通知

  (二)对申请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上岗前的中药材药性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制度。
  (三)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中药材进入市场。
  (四)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稳定,保证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五)服从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下列中成药品及有关药品进场交易
  (一)需要经过炮制加工的中药饮片。
  (二)中成药。
  (三)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用药和有关医疗器械。
  (四)罂粟壳,28种毒性中药材品种(见附表)。
  (五)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品品种(家种、家养除外,见附表);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上市的其他药品。
  六、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设立进行合理布局。各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批准开办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加强行业管理,并帮助市场开办单位搞好中药材专业市场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建立质量检测、市场信息、业务培训等各项服务工作制度。
  (二)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该市场的质量检查制度,对该市场经营品种组织抽验。发现中药材质量有问题的,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各项市场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国家规定禁止进入市场的中成药品及有关药品进入市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行业管理、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保证中药材专业市场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在工作中互相扯皮、推诿、拆台而造成市场管理混乱、假冒伪劣药品充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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