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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体育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制定了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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