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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85)外经合字第5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国务院批准了贸易部《关于今后成立新公司审批问题的请示》([85]外经贸合字第33号),授权经贸部审批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成立、合并、撤消、更改名称和扩大经营范围。

  为了加强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企业的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我们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程序的规定》,现予颁发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

  关于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组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1、根据当前国际承包市场的发展情况,拟成立公司以开展对外承包劳务和国外合营企业业务的单位,只限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2、申请单位要论证成立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拟订公司组建条例。内容包括公司的性质和任务,业务范围、责任和权限,经营和管理形式,资金和技术力量状况等。

  3、公司应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4、公司要建立以承包责任制为主的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的经济责任制。

  5、公司应按“四化、条件配备领导班子,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并配备相应的外语以及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6、公司应有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和200万美元的资金,并出具集资单位的资本信用证明。

  7、公司应具备组织实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各类技术人员、设施和物质条件。

  二、组建公司的审批程度

  1、申请单位必须提出成立公司的正式申请报告、公司组建条例和公司领导人选名单、公司机构设置、资金情况、以及成立公司的论证材料,送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外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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