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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卫办发[200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工商局、广电局、人民政府法制办、银监局、邮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信息办、公安局、监察局、财务局、商务局、广电局、法制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42号)有关精神,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根据职责,针对目前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以及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决定由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国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邮政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
全国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
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42号)有关精神,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制定《全国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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