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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对互联网等媒体的整治,使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宣传、销售假劣药品猖獗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
  (二)通过对邮政快递服务渠道的整治,使利用邮政快递渠道销售假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通过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活动的监管,使药品广告的审查进一步严格,对药品广告的监督以及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药品广告发布的秩序进一步规范。
  (四)通过进一步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购入行为,使医疗机构药品购入行为更加规范,监管更加严格;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各种以专家名义明为宣传药品疗效、暗为销售药品的活动予以取缔,各类虚假医疗机构得到查处。
  (五)初步建立完善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行为的规章、制度,构建打击制售假药的长效机制。
  (六)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向公众宣传基础医疗用药常识,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获得医疗救治。

  二、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行动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部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国家邮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三、整治重点
  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确定的工作目标,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
  (一)全面深入开展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的整治。对在互联网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和销售信息等行为依法进行打击;依法加强对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强对互联网有关药品信息的监测;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医疗、药品广告信息的网站。
  (二)全面深入开展对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的整治。加强邮政和快递服务管理的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重点查处邮政快递企业在知道或者通过客观证据判断他人在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形下,继续提供邮递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查处邮政企业违规操作为制售假药犯罪分子开办邮政信箱提供便利的行为;严肃追究为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提供邮递服务的失职、渎职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邮政、药品监管、海关和公安部门密切合作,重点对利用邮政,快递渠道销售假药的制假、贩假团伙给予严厉打击。要通过监管,彻底摧毁制售假药犯罪分子利用邮政信箱和快递服务建立的假药流通渠道和销售网络,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海关在开展进出境监管及执法中,需药品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药品监管、海关和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邮政快递企业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邮政快递企业要予以协助。
  (三)进一步依法严格药品广告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行为。重点查处:互联网、媒体违法违规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利用新闻形式等医药咨询服务节(栏)目或专题板块发布或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的行为;非药品在广告中宣传药品治疗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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