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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6月28日 [2005]民四他字第2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沪高民四(商)他字第1号《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根据你院请示报告反映的事实,申请人江智锋于2004年3月3日与被申请人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因2003年6月26日、7月16日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及装潢装饰工程协议发生的一切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仲裁中心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同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并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出具了[2004]沪裁(经)字第1062号调解书。后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调解书内容不全面、江智锋不积极履行等为由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裁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简易程序仲裁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均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就本案所涉纠纷作出[2004]沪裁(经)字第1062号调解书之后,又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作出[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裁决书,违反了我国《仲裁法》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也属于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应裁定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仲裁裁决。
  此复。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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