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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社的建议。
  第十九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社员社。
  第二十条 社员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第九条的各项任务;
  三、参与制定国家有关合作社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发供销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政府授权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五、组织全国供销合作社向政府申请农业开发、科技、扶贫等项目;
  六、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联合群体优势;
  七、指导基层组织建设,改善经营管理;
  八、组织供销合作社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
  九、对外代表总社签订有关协议;
  十、办理本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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