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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主任是总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总社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总社监事会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为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总社理事会的理事及其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个别监事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可提出书面意见,附入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监事会有权向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反映。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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