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银行参股的信托投资公司,要在清理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股份转让交接工作。
(五)凡涉及股份、股权等权益转让的,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聘请法定机构进行公正的评估和审计,评审结果经其总行审核批准后,方能转让。
五、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在脱钩过程中,要立即停止向所属信托投资公司注入资金,已经注入的资金要限期收回。凡信托投资公司并入原组建银行的,要立即停办各项信托业务,个别收尾项目确实难以停下来的,可由原组建银行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办完;同时,将信托投资公司会计报表的各项资产负债并入原组建银行的报表,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实后上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整原组建银行总行的存贷款基数和投资比例。
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的各项投资业务,股权能转让出去的,一律转让出去;股权一时不能转让出去的,可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执行,但要积极创造条件转让股权,逐步收回投资。
六、四家银行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脱钩过程中有关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转交工作。所有撤并、转让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机构,均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做好经济合同和协议的履约衔接和债权债务、事权与义务的移交承接,确保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有关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撤销后改建为原组建银行分支机构的,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金融机构的终止手续和报批手续。省级信托投资公司,由原组建银行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并办理终止手续;设在地(市)的信托投资公司办事处,由原组建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核准,并办理终止手续。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撤销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刊上公布。经批准改为银行分支机构的,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二)凡涉及股份转让、调整股权结构、更改名称、章程修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换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