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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试行)

  (三)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十二条 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一、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二、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贷款人办理委托贷款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种类。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二、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票据贴现的贴现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承兑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五条 贷款延期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延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延期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是否延期由贷款人决定。
  二、短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六条 贷款利息和利息管理
  一、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二、延期贷款利率按签定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则在原期限和延期内均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三、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四、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五、贷款贴息应当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由利息贴补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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