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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试行)

  二、应当公开贷款要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当及时给予书面答复。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30个工作日;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五、将债权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借款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或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指标)。
  二、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
  三、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和投资的产品、项目;
  (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建设项目未列入投资计划,未取得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文;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五)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四、未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五、不得在借款合同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六、贷款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必须填写包含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会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在开户银行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四)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五)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对借款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优先取得贷款;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当限制贷款。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贷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九条 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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