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应当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审批。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
第三十条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写明,并签名盖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的资信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确定。
第七章 贷款质量监管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
逾期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各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