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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95年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发布日期:2000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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