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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12日 证监发字[1994]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
  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和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98号)精神,已在国家工商局重新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境外期货业务并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销境外期货业务手续,待批期货经纪公司也必须按规定停止境外期货业务。现就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外境期货业务后所持外盘订单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已在国家工商局重新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境外期货业务,不得接受新客户,不得接受新订单。注销境外期货业务后已持外盘订单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二、待批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境外期货业务,1994年8月30日前所持境外期货订单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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