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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善后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做好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善后工作的通知
 (1994年9月12日 证监发字[1994]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1994]52号文件于1994年4月6日发布以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工作进展顺利,现在已到最后平仓或交割阶段。为了保证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停止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结束,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坚决贯彻国办52号文件精神,监督检查本地期货交易所的具体落实情况,严格做到10月份以后一律不得再进行钢材、食糖、煤炭的期货交易。
  二、密切注视最后一段时期钢材、食糖期货交易和交割情况,避免发生纠纷,确保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停止工作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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