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2日 证监发审字[1994]31号)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湖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鄂证监[1994]020号文《关于同意报送猴王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配股方案的函》、宜昌市国资局宜市国资企发[1994]16号文《关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有关问题的请示》和湖北省国资局对该文的批复,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373.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680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276.8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17万股。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