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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2日 证监发审字[1994]31号)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湖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鄂证监[1994]020号文《关于同意报送猴王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配股方案的函》、宜昌市国资局宜市国资企发[1994]16号文《关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有关问题的请示》和湖北省国资局对该文的批复,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373.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680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276.8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17万股。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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