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 证监发审字[1994]40号)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4)34号文《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增资的请示》和你公司《关于1994年增资扩股的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1,804,423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A股2,134,000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6,940,423股,向境内法人股东配售750,000股,向外资股东配售B股1,980,000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