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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 证监发审字[1994]40号)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4)34号文《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增资的请示》和你公司《关于1994年增资扩股的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1,804,423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A股2,134,000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6,940,423股,向境内法人股东配售750,000股,向外资股东配售B股1,980,000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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