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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9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深交所挂牌的
 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的函
 (1994年8月16日 证监函字[1994]40号)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目前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没有集中统一托管,其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应将非流通股份与可流通股份一起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已上市的公司,应于1994年10底前完成其非流通股份的集中托管。今后,凡申请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前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其全部股份。希望你公司尽快制定集中托管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规则,并报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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