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接受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用公款以个人名义给予的礼金据为己有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处理。所收取的礼金如数退出。
四、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对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据为己有的,应作出检查,并将领取的钱款交公。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将所领取的钱款交公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一律停办。其中私自经办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联的企业,依托所在国有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将盈利部分交给所在的国有企业。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私自经商办企业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给予党纪处分,并收缴经营所得。其中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贪污论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六、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对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处理。其中有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七、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各地区、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或完善企业领导干部住房原则规定。各企业要依据国家以及本地区、本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领导干部住房具体标准。企业领导干部要根据要求自查自纠,清理清退违反规定多占用的住房。
八、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企业领导干部居住、使用用公款购买的超标准住宅的,应退出。有关责任人和居住人应主动自查自纠。对于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退出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九、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1992年7月1日以来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的,有关责任人应作出检查,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钱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补发所拖欠的职工工资。不自查自纠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