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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治夏季饮料市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治夏季饮料市场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5]第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于今年5月22日至8月22日,在全国范围内对饮料(含固体饮料)市场进行一次集中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饮料市场整治,要重点对下列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饮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三)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五)制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标准号的商品,或者销售过期、变质商品的;
  (六)利用回扣手段销售或购买假冒伪劣饮料的。
  二、这次饮料市场整治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仓储等各个环节。在整治期间,要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在饮料大批投放市场之前,组织力量,对当地饮料生产企业和加工点进行一次摸底和集中检查,特别注意检查城乡结合部零散的生产加工点。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卫生状况、产品质量、标识及包装等各个方面。通过检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到期仍不改正的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生产饮料的“地下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假冒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生产企业的同时,要追究商品标识、包装印制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整治期间,要加强饮料批发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有条件的,要抽调专门力量,会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共同组成监督机构进驻批发市场,实行综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各类零售企业和个体摊点,要采取经营者自查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对经营者自查,应提出明确要求和期限,自查结束后,一经发现假冒伪劣饮料,即对违法者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在检查各类饮料时,要特别注意检查标示饮料质量状况和反映饮料真伪的标签要素,如商标、生产期、保质期、企业名称、地址等。对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率高的饮料品种,如医用营养保健饮料、儿童饮料等,要加强检查。对饮料产品质量的检查,要会同质量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对质量标准不明确或不统一的,要认真研究,慎重对待。
  (四)认真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饮料和利用回扣推销假冒伪劣饮料的案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协同查处,并将情况上报我局。必要时,由我局组织协调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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