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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委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民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类型、发布、委托与招标
  1.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自然科学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社会科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3年;其中,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
  2.国家民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集选题,制定申报项目指南。
  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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