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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结合本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应当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对案件正常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第三条 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第四条 法官不得为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代理人,也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

  第五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活动,不得应律师请求随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审理,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延长审理期限手续。

  第六条 法官应当对律师的代理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不得明知律师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者其他按照规定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而违反规定准许律师进行诉讼代理;不得准许非律师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七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的律师,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或者有其他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必须自行申请回避。

  第八条 法官对于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对不予接收的要予以释明。不得应律师的要求,对申请再审材料进行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毁损等。

  第九条 法官可对律师的申诉提供有关便利条件,但不得准许律师查阅案卷的副卷,更不得提供应当保密的案件材料给律师查阅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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