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双方律师在听证中的陈述,认真听取他们的代理意见,不得偏袒一方,或者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一条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做好纠纷的调解息诉工作,但不得违反规定,用不正当的手段强迫律师要求当事人撤回申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十二条 法官在向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应当全面、客观,不得应律师请求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和证据,误导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审判委员会,或者篡改、伪造、毁损合议庭笔录,更不得制作法律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论、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释明案件的相关情况,但不得泄露合议庭评议和审判长联席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及其他审判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为案件托关系、打招呼,或者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第十六条 法官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律师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在规定的场所进行。法官不得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十七条 法官外出办案不得与律师同行、同吃、同住,更不得由律师支付法官外出办案费用。

  第十八条 法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下列方式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一)索取或者以交易、娱乐、赌博等方式收受律师的财物,接受律师的变相赞助;

  (二)借婚丧喜庆等事宜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

  (三)收受律师提供的干股,委托律师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与律师“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四)要求或者接受律师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给予财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