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现货物残损、包装不合标准要求或破裂,标志不清等情况,应编制货运记录。如发现港口经营人装舱混乱,或擅自变更计划积载图(表)的装货顺序和部位,船方应即提出停装或翻舱,港口经营人应翻舱整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翻舱整理时,应编制货运运记录。
第十四条 装船作业,港口经营人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货运质量标准,合理使用装卸工具,轻搬轻放。做到:不倒关、不浠舱、破包不装船、重不压轻、木箱不压纸箱、箭头向上、堆码整齐。散装货物应按承运人要求平舱。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在每一票货物装完时,检查库场、舱口、作业线路有无漏装、掉件,发现漏装及时补装,发现掉件及时拣归原批。
港口经营人对装船中洒漏的地脚货物,属于散装货物要随时收集进舱归原批。属于袋装货物应扫集整理、灌包,并通知承运人安排舱位,分别堆放;同时在货物交接清单内注明灌包地脚货物的件数。
第十六条 计划配装的货物,如因故必须退装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必须按运单、货名、件数退装,不得将几张运单的货物,不分货名,合并笼统退装若干件数;
(二)一张运单的货物全部退装,应将运单抽出,并在货物交接清单内划去;
(三)一张运单的货物退装一部分时,应将退装的件数、吨数,按运单、货名编制货运记录,并在货物交接清单内注明实装件数、吨数;
退装货物另行装船,由造成退装的责任方会同托运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货物装船时,如发生实装数量与运单记载不符时,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港口经营人事后发现货物漏装,应另行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在运单特约事项中注明原承运船舶的船名、航次、原运单号码、原发货件数、重量等。
第十八条 装船完毕,通过港口库场装船的货物,由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章;船边直接装船的货物,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章。未办妥交接手续,船舶不得开航。
第五节 卸船
第十九条 承运人应及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卸船资料。对船边直取的货物,应事先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运提货的准备工作。
港口经营人根据承运人提供的资料,以及与作业委托人签订的作业合同,安排好泊位(浮筒、趸船)、库场、机械、工属具、劳力,编制卸船计划。
第二十条 船舶到港后,承运人应及时将有关货运单证交给港口经营人,并详细介绍装舱积载情况、卸船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港口经营人应有专人负责与承运人办理联系工作,详细核对各项单证,如单证不齐,内容不一致或有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项,应向承运人查询清楚。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应派人指导卸货。港口作业人员应接受承运人指导,按实际积载顺序、运单、标志卸船,整批货物,应做到一票一清。几票集中装船的零星货物,应做到集中卸船。承运人发现港口经营人混卸或违章操作,应予制止,制止不听的应编制货运记录。
第二十二条 卸船时,如在船上发现货物残损、包装破裂、翻钉、松钉、包装完整内有碎声、分票不清、标志不清、装舱混乱以及积载不当等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及时与承运人联系,检查确认,编制货运记录证明,不得拒卸或原船带回。
第二十三条 卸船时,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操作,合理使用装卸机具,做到:不拖关、不挖井、不推垛、不落水、分清原残、工残,并按双边交接的有关规定,在货物堆码、做关标准、理货计数等方面创造条件,使交接双方易于计数交接,做到理货数字一班一清、一票一清、全船数字清。每一张运单或一个收货人的货物卸完后,应由库场员复点核实。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卸船作业中,应随时检查舱内、舱面、作业线路有无漏卸货物或掉件,港口经营人应将漏卸、掉件和地脚货物按票及时收集归原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