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运人在港口派驻理货组与港口经营人办理交接;
(三)承运人委托理货公司与港口经营人办理交接。
第三十六条 货物残损事故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装船前和装船过程中,港口经营人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负责;
(二)到达港卸货出舱前发现的货物残损,无承运人与起运港港口经营人原编记录证明或残损程度超出原记录记载的,由承运人负责;
(三)到达港卸船时,发现因积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承运人负责;但因起运港擅自变更计划积载图(表)所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负责;
(四)到达港卸货过程中发生的和交付时发现货物残损事故,由到达港港口经营人负责;
(五)在装船或卸船作业中,由于船舶起货机具不良发生的货物残损,由承运人负责;但由于港口纹车手操作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港口经营人负责;
(六)对经过整修包装的货物,如发现内货短少、残损,港、航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七条 以件承运的货物,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按货物交接清单逐票进行交接。发现溢、短,双方当场编制货运记录确认。
具备同品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大宗件杂货物,双方在作业前商定关型、每关定量和理货计数方法(发筹计数、划关计数、挂牌计数等)。作业时港口经营人应做到定关、定量、定型,承运人应逐关验收,发现定量关不准应及时纠正。工班作业完毕,双方当场办清交接手续。整票货物装卸完毕,办妥交接手续,发现溢、短,即时编制货运记录确认。
小票货物采取集中装船,在港区库场点垛计数;到达后集中卸船,在港区库场按票交接。不具备定量、定型、定关条件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需在港区库场点垛计数的,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库场交接。港口经营人必须做到双联桩堆垛,堆码标准,便于承运人计数。
承运人发现做关不准,堆码不标准,无法计数时,应当会同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八条 实行库场点垛计数交接装船或卸船的货物,因作业线路途经公共道路而产生的货差,由起运或到达港港口经营人和承运人共同负责。
第三十九条 由于起运港在库场堆码和装船中采取小票集中作业,卸船时,发现总件数相符而单货不符的差错事故,承运人应按事故查询的规定通知起运港港口经营人查实,并按下列办法协商处理:
(一)溢货运回起运港,短货由起运港补发;
(二)溢、短货物作价处理,抵付赔款。差额部分,到达港卸船入库的,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和承运人共同负责,如卸船作业采取船边直取或江心锚地作业的,由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和承运人三方共同负责。
第四十条 成组运输的货物(包括部分货物成组)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货损责任:明显属于港口操作中的工残或船舶航行途中的浪湿、汗湿、水湿、污损等事故,应分别由责任方承担;起运港装船时未发现,到达港卸船时发现的,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和承运人共同负责;交付时发现的,由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三方共同负责。
(二)货差责任:对同品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货物,起运港港口经营人要定关、定量、定型。在装船或卸船时,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要划关计数或挂牌计数。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大包、小件无法实行定关、定量、定型的件杂货,到达港交付和转出时发现货差,由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三方共同负责,但对卸船当时拆组点数,发现差错,由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会同承运人编制货运记录的,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和承运人共同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无人驳装运的货物,除港、航双方另有协议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交接工作和划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