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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修正)[失效]

  (一)交接地点
  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地点办理交接:
  1、在港口管理的锚地由港口经营人负责取送驳船的,在锚地办理交接;由承运人取送驳船的,在装卸作业码头或锚地交接;
  2、在非港口管理的锚地由船方负责取送驳船的,在装卸作业码头办理交接。
  (二)交接方式及责任划分
  1、无盖无人驳:凭装载现状进行交接,发现异状,应由港口与拖轮编制货运记录;
  2、有盖无人驳:有封舱条件的,凭舱封交接。如有破封,应由责任方补封,并编制货运记录;如原封完好,船体完整,到达港卸船时发现货损货差时,由承运人与到达港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由施封单位负责。

第四章 记录编制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的编制,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编制记录要认真、准确,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以便作为处理事故,查询货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编制记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交接或交付货物的当时编制,任何一方不得拒编,也不得事后要求补编;
  (二)记录内各栏应逐项填写清楚,如有更改应由交接双方在更改处盖章;
  (三)一张运单或作业委托单有数种品名时,应分别写明情况;
  (四)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凭想像或假设,不得用揣测、笼统词句;情况要记录得详细、准确、具体。
  第四十四条 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查:
  (一)赔偿要求的时效;
  (二)索赔人的要求权利;
  (三)应附的单证。
  经审查不合规定的赔偿要求,应向索赔人说明理由,退回文件。
  受理的案件应有接受赔偿要求收据,并在赔偿要求登记簿内编号登记。
  第四十五条 对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要求,理赔单位要及时处理,一案一清,至迟在六十天内答复索赔人。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判定属于本单位责任时,应填写“承认赔偿通知书”(附表三)通知索赔人,尽快赔偿结案;判明是其他单位责任时,应及时将拒赔原因答复索赔人。
  第四十六条 在运输、作业中发生、发现的货损事故,有关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对货物差错、票货分离、票货不符等货运事故责任方,应在货运记录编制之日起七天内,向有关当事人发出货运事故查询书(附表四)进行查询。对重大事故,可派专人进行查询。获复前如查询的货物或票据已经找到,应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停止查询。
  第四十七条 有关当事人接到货运事故查询书以后,应立即认真进行查询,并于接到查询书十天内将查询结果详细答复查询人。
  第四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发现非本港货物错运到本港,但能从货件标志上辨清到达港和收货人的,应编制货运记录随货送到达港承运人处理,并抄告起运港承运人;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责任方承担。
  换装港港口经营人发现有票无货的,立即编制货运记录,连同票据递交最后区段承运人处理,并抄告第一程承运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为了考核港、航企业货运质量状况,分析事故原因和经济损失,加强货运质量管理,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应该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货运质量统计工作,按照交通部颁JT2010-87《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标准》(附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准确及时地填制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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