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春耕期间农资市场
专项治理情况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5]第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使各地了解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专项治理的情况,进一步推动“打假”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现将《春耕期间农资市场专项治理情况》印发给你们。
附件:《春耕期间农资市场专项治理情况》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春耕期间农资市场专项治理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
为了保障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春耕期间,集中开展了以整治农资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为目标的大规模专项治理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出动24万多人次,检查农资经营单位51万户,其中国有企业4万多户,集体企业8万多户,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7万多户;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案件7070多件,其中万元以上的案件682件;查获假冒伪劣化肥4万吨,农药902吨,种子6282吨,总案值达1亿多元;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窝点970个。通过整治,有力地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初步理顺了“一主两辅”的农资经营渠道,基本保证了农资商品的供应,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基本情况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4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农资经营主体和经营渠道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发[1994]45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农资公司是化肥流通的主渠道,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是辅助渠道。但自1993年农资市场放开以来,农资经营主体逐渐复杂多样,有证照和无证照的企业和个人均从事农资的经营活动,经营渠道混乱的现象十分严重。为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中力量,重点开展了对农资经营单位的检查清理工作,取缔违法经营,真正落实“一主两辅”的经营渠道。首先,开展了对农资经营单位的检查摸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所通过分片包干,摸清各自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对原经营单位逐一登记,并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证照是否齐全,主体是否合格。其次,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开展了清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发[1994]45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不符合“一主两辅”经营主体资格的,予以注销或在企业年检中变更其经营范围;对保留的农资经营单位,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经营农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取缔。如,辽宁省共检查各类农资经营单位10712户,取缔无照经营414户,查处超范围经营46户,清理不合格主体358户。山东省共检查农资经营单位14033户,取缔无证经营单位12021户。再次,对符合主体资格的农资经营单位,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经营渠道的检查力度,监督农资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农资经营单位认真开展“三自查”,一查货源,看货源能否满足供应,渠道是否正当;二查库存,看有无劣质或过期失效农资;三查管理制度,看进货检验制度、质量保证制度是否完备。自查结果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自查表》780份,收回723份。通过自查,强化了农资经营主体的自律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