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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国有企业代码包括以下主要经济内容: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核发企业(单位)的统一代码、企业、单位的直接主管单位统一代码、企业(单位)名称、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单位)归属经济部门、企业(单位)所属具体行业、企业(单位)的经济规模、企业(单位)的管理级次和组织形式、企业(单位)所在地区等。
  第七条 国有企业代码的填报依据和方法
  (一)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采用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9位代码表示。
  (二)直接主管单位代码,指企业、单位上级直接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的标识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9位代码填报,第一级次的企业、单位不填此代码。
  对于未领取代码证书的国有企业、单位应及时到其指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三)国有企业、单位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或在境外有关国家、地区注册的名称为准填列。
  (四)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设定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两类。
  1.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0)填报,采用代码前加三个零表示;
  2.地方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填报。具体填报:省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后加二个零表示;县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本身六位数字表示。
  各级地方企业、单位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0)填报。如归属机械厅(局)的企业、单位,填报机械部的代码。
  (五)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归属的经济部门统一设定为十类。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的门类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类:农林牧渔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A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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