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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的通知

  代码表示-0
  第二类:工业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B、C、D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
  第三类:建筑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E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
  第四类:地质勘查水利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F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
  第五类: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G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4
  第六类:贸易餐饮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H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5
  第七类:金融、保险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I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6
  第八类:房地产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J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7
  第九类:社会服务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K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8
  第十类: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科研及其他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L、M、N中业务的企业、单位。以及不能纳入以上九种经济部门有关业务的其他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9
  (六)国有企业代码的企业、单位所属具体行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大类、中类、小类规定的内容和标识填报。 
  (七)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经济规模统一设定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代码表示:特大型-11,大型-12,中型-13,小型-14。
  1.工业企业规模根据原国家经委第五部、委、局制定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报。
  2.非工业企业规模按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局即将联合发布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报,如届时不能正式发布,从另行规定。
  (八)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设定,原则上中央企业、单位和中央特殊行业分为四级;地方企业、单位分为三级。
  1.中央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第一级次:指国务院直属总公司、控股公司等;
  代码表示-11
  第二级次:指由国务院各部门(包括部、委、局、署、社等)直属企业、单位及由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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