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对《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基字〔1995〕9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
为便于财基字〔1995〕66号文件《
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的实施,现将执行
《通知》中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
《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经营性基金的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提高使用效益。
二、各有关部门(公司)借用经营性基金的分次用款计划和分年还款计划,应随借款合同(协议)一并报送。
三、资金占用费,从我部汇出资金满30日起开始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