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对《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对《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基字〔1995〕9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
  为便于财基字〔1995〕66号文件《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实施,现将执行《通知》中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经营性基金的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提高使用效益。
  二、各有关部门(公司)借用经营性基金的分次用款计划和分年还款计划,应随借款合同(协议)一并报送。
  三、资金占用费,从我部汇出资金满30日起开始计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